申请人:大理橙果文旅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97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0761号“十记果业 SHIJIGUOYE及图”商标、第55394668号“橙飘香 CHENGPIAOXIANG及图”商标、第77393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首要识读内容、含义指向、呼叫效果、图素来源、图形指向、设计形式、整体外观及识读效果均截然不同,指定使用的服务区分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据、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向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