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篮奥瑞凯(上海)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48239号“篮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665286号“蓝奥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