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意可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24189号“意可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9252818号“意可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商标权未定,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抄袭、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店铺信息、法院判决书、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介绍、财务报表、宣传报道、排名证据、荣誉证据、参展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定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字体之间的差异尚不足以增加其可区分性,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