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242215号“枫庭云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枫庭云驿 86242215

阅读:159130 2026-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枫庭云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恺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42215号“枫庭云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64562号“枫庭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申请人:上海枫庭云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恺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42215号“枫庭云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64562号“枫庭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官网资料、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的资料、运营合同、品牌设计沟通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242215号“枫庭云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枫庭云驿 862422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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