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13987号“纨美医仙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纨美医仙及图 75613987

阅读:109344 2026-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玲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3日对第75613987号“纨美医仙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丸美 MARUBI”商标诞生于2000年,是具有极高显著特性的独创商标。第1564318号“丸美…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玲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3日对第75613987号“纨美医仙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丸美 MARUBI”商标诞生于2000年,是具有极高显著特性的独创商标。第1564318号“丸美MAR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化妆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与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化妆品”及相关商品与服务近似,“傍名牌、搭便车”之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第70875305号“丸美奢定”商标、第71173851号“丸美之恋”商标、第15114281号“MARUBI”商标、第55681306号“MARUBI”商标、第61860305号“MAR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申请人相关报道;2.类似案件裁定、决定;3.申请人及“丸美MARUBI”商标所获部分荣誉;4.“丸美MARUBI”产品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审计”等服务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职业介绍所;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丸美”、“MARUBI”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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