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47798号“苏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苏菲及图 75847798

阅读:122115 2026-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47798号“苏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92728号、第36438681号、第747766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47798号“苏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92728号、第36438681号、第747766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家教服务;教育研究;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5847798号“苏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苏菲及图 758477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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