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雪亚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912303号“鑫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0615号、第296900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及第84641649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第84641649号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区不同、经营领域不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引证的第84641649号商标经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分割为第8464164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84641649号商标,其中第84641649号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装置、龙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住所地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