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滕州市北方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58872号“北方跨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16877号“北方蜜境”商标、第85851647号“北方数字能源网 NORTH ENERGY WEB”商标、第84283984号“北方好物”商标、第41034592号“北方基因 BFJY”商标、第14405874号“北方人才市场 NORTH TALENT MARKET”商标、第7332971号“北方传媒 NORTH MEDIA”商标、第28916119号“北方家宴”商标、第54086928号“北方健康”商标、第14076588号“北方果园”商标、第81861422号“北方联盟”商标、第35468306号“北方驿站 NORTH POST STATION”商标、第46043346号“北方鼓风机 NORTH BLOWER”商标、第84066187号“北方电液”商标、第24196798号“北方茶仓”商标、第8632760号“北方传媒 NORTH MEDIA”商标、第3429805号“NORINCO;北方”商标、第14405873号“北方人力资源 NORTH HUMAN RESOURCES”商标、第32648137号“北方家宴”商标、第41363402号“北方优选”商标、第35463677号“北方人才网”商标、第75998897号“北方中药”商标、第20742454号“北方农牧”商标、第45048098号“北方零工网”商标、第75996507号“北方基金”商标、第3293061号“北方工业”商标、第6517434号“北方重工”商标、第85604292号“北方胶边”商标、第59499807号“北方健康”商标、第65126184号“北方人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十三、二十七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四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二十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二十九相区分。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