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918806号“VIVIW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IVIWELL及图 81918806

阅读:174730 2026-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芯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8806号“VIVI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棉”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9143422号“VIVI”、第7…

  申请人:芯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8806号“VIVI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棉”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9143422号“VIVI”、第72091635号“23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棉”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补充片;矿物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918806号“VIVIW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IVIWELL及图 819188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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