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莫然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霞浦向云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6日对第75224002号“漠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莫然”二字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于2023年成立,无实缴资本和参保人数,且只在2023年申请了4枚商标,在此之后未有任何商标注册动作。结合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及商标行为特征,可以推断其极有可能是一家空壳公司,其并无实际经营活动,其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还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有碍市场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企查查有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网络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2024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在度假村提供临时住宿;茶馆;酒店住宿服务;酒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收容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行业领域内使用了“莫然”字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