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永连兴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佳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14670号“永连兴YONGLI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635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营业执照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法律主体资格已消亡,且三年来也没有该商标的任何相关转让信息,也就意味着引证商标所有权人已放弃对该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的可能性是极低的,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及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