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391270号“鲜辣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鲜辣小馆 86391270

阅读:152343 2026-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官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91270号“鲜辣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0083号“鲜辣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86298号“辣街九号 鲜辣坊 辣街9号SPICY STRE…

  申请人:郑官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91270号“鲜辣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0083号“鲜辣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86298号“辣街九号 鲜辣坊 辣街9号SPICY STREET LAJIE NO.00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服务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商标使用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1月6日第1966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1月13日第1967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鲜辣小馆”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391270号“鲜辣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鲜辣小馆 863912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6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