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庆乾酒有限公司鹤庆酒厂
委托代理人:云南号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45550号“遇知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4627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