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泽轩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09538号“泽轩杨家将澤軒ZEXUANYANGJIA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垫枕”商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5283号商标、第24173020号商标、第27798831号商标、第26579016号商标、第48417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垫枕”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泽轩”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部分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垫枕”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