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创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53526号“神泣光与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85235号“神泣光与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游戏开发、分发和服务协议》英文版及翻译版;2、《国家版权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江苏三九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娱乐服务、提供娱乐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现场表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神泣光与暗”与引证商标“神泣光与怒”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