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文宇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40492号“岭域 冰泉酸菜LI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肉;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肉罐头;水产罐头;皮蛋(松花蛋);干食用菌;牛肉干”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957号“冰泉及图”商标、第3549991号“冰泉BINGQUAN及图”商标、第3952075号“冰泉Soyspring及图”商标、第3952076号“冰泉Soyspring及图”商标、第25829518号“冰泉Soyspring及图”商标、第20374358号“冰泉Soyspri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设计构成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用于其指定商品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整体经过艺术设计,增强了品牌的独特识别性和视觉冲击力,凝结着申请人的创作心血和精力,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其使用场景与中小学汉字书写教学场景完全不同,不会对未成年人汉字书写的正确认知造成混淆或产生不良引导。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播出证明、宣传图片、产品图片、抖音发布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肉;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肉罐头;水产罐头;皮蛋(松花蛋);干食用菌;牛肉干”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域”“酸”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