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088398号“JB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BS G1088398

阅读:18836 2026-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J BLACKWOOD & SON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伟光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88398号“JB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3860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J BLACKWOOD & SON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伟光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88398号“JB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3860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J BLACKWOOD & SON PTY LTD在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G1088398号第6类“JBS”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在工具柜(金属)等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订单、商业发票、采购规格书、检验报告、装箱单、运单和提单、运费的商业发票;

  2、申请人与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订单、商业发票、中国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及出口放行通知书;

  3、申请人与天津市光汇阀门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订单、采购规格书、商业发票;

  4、申请人与金华市精工工具制造有限之间的采购订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单;

  5、物流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装箱单、运单、运费商业发票及中国海关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6、其他中国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及出口放行通知书;

  7、其他中国海关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在金属盒;工具柜(金属);金属箱;金属球阀;金属阀门;金属蝶阀;金属夹具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中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后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6类非电气用普通金属缆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8日,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4年3月4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指定期间是2021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证据1中申请人提交的向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采购规格书、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检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据均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向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购了带有“JBS”商标的钢制的悬臂工具箱商品。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装箱单、ANL新加坡航运公司的货运代理运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发的运单和提单证据可以证明通过海运的方式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带有“JBS”商标的钢制的悬臂工具箱商品运送给申请人,并有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的商业发票佐证。证据2中申请人提交的向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向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了带有“JBS”商标的重型铸铁夹具商品。中国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及出口放行通知书证据可以证明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将重型铸铁夹具商品运送给申请人,并有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的商业发票佐证。证据5、7中的原产地证明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从中国进口了带有“JBS”商标可折叠平台的手推车商品,并有装箱单、运费商业发票佐证。原产地证明证据中的球阀商品未能体现出其产品材质,我局无法确认该球阀商品属于金属球阀。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定牌加工的方式生产“JBS”商标的钢制的悬臂工具箱;重型铸铁夹具;可折叠平台的手推车商品,并出口到海外。鉴于钢制的悬臂工具箱;重型铸铁夹具商品属于工具箱(金属的);金属夹具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箱;工具柜(金属);横架手推车;金属夹具.商品与工具箱(金属的);金属夹具;可折叠平台的手推车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维持。证据3中申请人与天津市光汇阀门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订单、采购规格书、商业发票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我局无法确认上述采购订单已实际履行。证据4中申请人与金华市精工工具制造有限之间的采购订单、商业发票及与上述交易对应的装箱单、出口报关单的时间节点均在指定期间之后,我局不予采信。证据6的中国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及出口放行通知书证据显示了工件夹具商品,未能体现出其产品材质,我局无法确认该工件夹具商品属于金属夹具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金属箱;工具柜(金属);横架手推车;金属夹具.;工具箱(金属的);金属夹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非电气用普通金属缆线;铜焊和焊接用的贵重金属焊条及其合金焊条;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钢桁的支架(金属);金属阀门;金属软管配件;金属起重设备(滑轮组);金属起重吊索;金属蝶阀;金属管道和管子;金属盒;金属球阀;金属焊丝;金属棒;金属小脚轮(不包括家具用的);软管夹子(金属);起重金属吊索;焊接铸铁用金属;焊接钢;焊接金属齿轮坯;焊接金属轮;焊接金属材料;焊接用的金属板;焊接用的粗锌;焊接用的焊剂的填充金属管;焊接出口五金件;涂焊剂焊接棒;普通金属及其合金;保险箱;不依附任何建筑结构的金属梯子(包括无需支撑的梯子和伸展梯子);不依附任何建筑结构的梯子(金属)(包括无需支撑的梯子和伸展梯子)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箱;工具柜(金属);横架手推车;金属夹具.;工具箱(金属的);金属夹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非电气用普通金属缆线;铜焊和焊接用的贵重金属焊条及其合金焊条;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钢桁的支架(金属);金属阀门;金属软管配件;金属起重设备(滑轮组);金属起重吊索;金属蝶阀;金属管道和管子;金属盒;金属球阀;金属焊丝;金属棒;金属小脚轮(不包括家具用的);软管夹子(金属);起重金属吊索;焊接铸铁用金属;焊接钢;焊接金属齿轮坯;焊接金属轮;焊接金属材料;焊接用的金属板;焊接用的粗锌;焊接用的焊剂的填充金属管;焊接出口五金件;涂焊剂焊接棒;普通金属及其合金;保险箱;不依附任何建筑结构的金属梯子(包括无需支撑的梯子和伸展梯子);不依附任何建筑结构的梯子(金属)(包括无需支撑的梯子和伸展梯子)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088398号“JB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BS G10883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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