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维克多妮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37504号“G&GAVEN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3793号图形商标、第63532017号“AVENUES”商标、国际注册第644636号“GG”商标、第937179号“GG”商标、第66778030号“AVENUES”商标、第66344349号“AVENUES”商标、第78407998号“AVENUE”商标、第177039号“G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元素与申请人在先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同。引证商标中有权利待定的情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英文部分“G&G”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至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