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南芳鹏兴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1日对第79343263号“纷柔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洁柔”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758761号“洁柔及图”商标、第59500121号“洁柔及图”商标、第65378524号“洁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摹仿、抄袭“洁柔”“Face”品牌的商标,并将仿冒标识使用在与“洁柔 Face”纸巾包装高度近似的产品上,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此外,被申请人还销售多款抄袭纸巾行业知名品牌“得宝”“名创优品”等包装装潢的产品,明显具有仿冒的恶意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年度报告、销量排行、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及驰名商标保护情况、维权记录、被申请人名下“纷柔”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商品销售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2月13日刊登注册公告(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