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3368号“LIVAR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26015号“LIVOR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水管龙头;龙头两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澡盆;坐浴浴盆;沐浴用设备;淋浴热水器;抽水马桶;淋浴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马桶座圈;淋浴隔间;洗涤槽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