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桦芙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月宏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7日对第65395709号“MiniBla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515218号“blacknini”商标(以下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公司及其商标早在争议商标之前就在服装鞋帽领域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若投入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致使申请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犯。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信息截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微信小程序、服务号、视频号截图;小红书账号及发帖内容;抖音账号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手套(服装);披肩;围巾;皮带(服饰用);领带”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4年6月20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92期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衬衫;服装;大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披肩;围巾;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iniBlack”与引证商标“blacknin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该条款后半段保护对象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同时,在案亦无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