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31644号“小鹅康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48230号“小鹅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