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694850号“千金玉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金玉容 81694850

阅读:114930 2026-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市寻香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森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5日对第81694850号“千金玉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52647号“千金”商标(以…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市寻香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森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5日对第81694850号“千金玉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52647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79689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5738号“千金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85736号“一诺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88205号“千金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87599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814411号“千金净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59764号“小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898155号“千金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在中药成药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千金”驰名商标的摹仿。申请人商号的登记及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关于认定申请人“千金”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申请人的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在先案件裁定、决定及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指向、认读方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十的复制、摹仿,不会误导公众。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在自身主营类目进行品牌维护注册,并无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之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购销协议书、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线上平台商品及订单信息、产品使用推广截图、检测报告、资质荣誉证明及相关宣传展示材料、千金玉容创意来源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并提出了新的质证意见: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皂等商品上,于202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30535194号“千金润 QJ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0701582号“千金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4849922号“千金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已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三已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在第5类片剂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三已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二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片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由中文“千金玉容”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洗手液、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千金玉容”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4、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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