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杰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59165号“小峰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24728号“小锋”商标、第13397665号“小V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步器、讲词提示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