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13998号“上海海港足球俱乐部 SHANGHAI PORT F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可实现与地名的区分。申请商标是第19474043号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上海”,申请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