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园盛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62578号“小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8476342号商标、第38492256号商标、第45982002号商标、第21191767号商标、第3626223号商标、第62699721A号商标、第2014752号商标、第214401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六、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近似,且上述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共存于市场不具有混淆可能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