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鲍丽赞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采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638643号“食鲜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232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身份证及主体资格;2、公众号文章、图片及认证时间戳;3、平台销量、好评、视频及认证时间戳;4、订单、发票、商品名称;5、销售小票;6、委托加工协议及发票;7、参加展会照片及新闻报道;8、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有效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及证据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2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身份证及主体资格,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6、7公众号文章、图片及认证时间戳、平台销量、好评、视频及认证时间戳、订单、发票、商品名称、销售小票、委托加工协议及发票、参加展会照片及新闻报道,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使用照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