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博越数字应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67643号“博越Boyue Pri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7723506号“博越”商标、第52970171号“豫博越”商标、第22518355号“越博”商标、第30917521号“BO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依法注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企业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见第1938、1971、197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