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四有青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16614号“李卓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李卓群”商标成功注册,且股东李卓群已授权本案申请人将其名字“李卓群”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鉴于上述事实,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四有青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杭州奋发青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杭州卓越青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杭州拼搏青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李卓群与北京四有青年品牌管理有效公司签订的同意注册使用“李卓群”商标授权书;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理由中提及的“李卓群”为本案申请人的股东之一,其已授权本案申请人将其姓名“李卓群”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