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MTRO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1547号“I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其英文名称首字母拼写提交了更正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将申请人英文名称更正为“IMTRON GMBH”, 并于2025年11月6日进行公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3873号“I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28441号“ISY及图”商标、第61022647号“ISY”商标、第77074050号“I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国际注册第1323921号“I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28531号“ISY及图”商标、第2654644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921号“ISY”商标、第40000862号“ISY”商标、第40020102号“ISY”商标、第40024978号“ISY”商标、第43969934号“ISY”商标、第50883464号“ISY”商标、第9656177号“ISY SIMPLY CONNEC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十四)、第12537176号“I.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9028814号“IS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921号“I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或不构成近似商标,或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持有。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申请人放弃“自行车用金属锁;游戏和赌博用计算机硬件;赌博机箱,即用于赌博用个人计算机的定制机箱;虚拟现实赌博软件;具有增强赌博性能的特殊功能计算机硬件;头戴式赌博装置;摄影、电影以及光学设备和仪器,尤指照相机、镜头、双筒望远镜、摄像机、胶片照相机、智能家居摄像头、录像机、视频影像打印机、投影仪、照度计、闪光装置、投影银幕、已曝光的胶片、幻灯片框架、三脚架、照片袋和背包;用于录制、传输或重放声音和/或图像和/或以电子方式处理过的数据的设备,尤指电视机、数字电视机、互联网电视机、高清晰度电视机、LED 电视机、无线电设备、淋浴间无线电设备、CD 播放机、MP3 播放器、MP4 播放器、便携式音箱、扬声器、淋浴间扬声器、模拟和数字电唱机、数据处理设备(特别是计算机);信息技术、视听、多媒体和摄影设备;用于接收、输入、录制、处理、生成、传输和重放声音、图像和数据的设备;用于下述商品的屏幕(显示器)保护膜和钢化玻璃屏幕保护贴:智能手机、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照相机、计算机屏幕、智能手表、导航仪以及它们的附件,尤其是天线、充电器、电池、支架和盒;电子厨房计时器 ;发光式电子指示器;闪光灯泡(摄影);动物摄影机;摄影用滤光镜;照相机用镜头防护盖;照相机用背带;投影银幕;动作摄像机;投影仪;闪光灯装置;照相机用包;相机包;照相机附件;照相机用套;电光和声学仪表;电力装置、仪器和电缆;处理、开关、转换、存储、调节以及控制电用装置和仪器,特别是光伏系统、阳台发电设备;报警监测系统装置;眼镜;3D 眼镜;眼镜用保护套;微波炉盖;微波炉用盘;带智能控制器的家用器具”商品上的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6、7、9、18、2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英文名称更正申请回执及翻译;申请人英文名称更正申请及中文翻译;德国知识产权局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信函及中文翻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申请人英文名称更正公告及中文翻译;申请人英文名称更正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重新下发的国际注册证书。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向国际局申请将名称更正为“IMTRON GMBH”并已经国际局核准,变更后的名义与地址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权利人的名义和地址一致。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一、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权利人名义及地址相同,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在第2类上,由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6类上,由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自行车用金属锁”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上,由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上,由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十四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十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游戏和赌博用计算机硬件;赌博机箱,即用于赌博用个人计算机的定制机箱;虚拟现实赌博软件;具有增强赌博性能的特殊功能计算机硬件;头戴式赌博装置”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的注册申请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摄影、电影以及光学设备和仪器,尤指照相机、镜头、双筒望远镜、摄像机、胶片照相机、智能家居摄像头、录像机、视频影像打印机、投影仪、照度计、闪光装置、投影银幕、已曝光的胶片、幻灯片框架、三脚架、照片袋和背包;用于录制、传输或重放声音和/或图像和/或以电子方式处理过的数据的设备,尤指电视机、数字电视机、互联网电视机、高清晰度电视机、LED 电视机、无线电设备、淋浴间无线电设备、CD 播放机、MP3 播放器、MP4 播放器、便携式音箱、扬声器、淋浴间扬声器、模拟和数字电唱机、数据处理设备(特别是计算机);信息技术、视听、多媒体和摄影设备;用于接收、输入、录制、处理、生成、传输和重放声音、图像和数据的设备;用于下述商品的屏幕(显示器)保护膜和钢化玻璃屏幕保护贴:智能手机、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照相机、计算机屏幕、智能手表、导航仪以及它们的附件,尤其是天线、充电器、电池、支架和盒;电子厨房计时器 ;发光式电子指示器;闪光灯泡(摄影);动物摄影机;摄影用滤光镜;照相机用镜头防护盖;照相机用背带;投影银幕;动作摄像机;投影仪;闪光灯装置;照相机用包;相机包;照相机附件;照相机用套;电光和声学仪表;电力装置、仪器和电缆;处理、开关、转换、存储、调节以及控制电用装置和仪器,特别是光伏系统、阳台发电设备;报警监测系统装置;眼镜;3D 眼镜;眼镜用保护套”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鼠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至十一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上,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十五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十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1类上,由我局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十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微波炉用盘;微波炉盖;带智能控制器的家用器具”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7、9、18、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