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罗彼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50759号“CLAUD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17409号、第72784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谈判商标转让或商品删减,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多个拉丁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