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柏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关水
申请人因第6191683号“柏特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092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河北柏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办公场所及日用品照片、企业网站、会计咨询服务合同、进出口代理咨询合同、多媒体制作合同书、人事管理咨询合同、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文件复制合同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传播”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营业执照;2、合同及履行证据。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序号续前):
3、公司办公楼大厅商标的展示标志;4、广告宣传;5、网站宣传及网络建设;6、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文件复制;文字处理;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包括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营业执照,其中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不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投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在证据2中提供了4份合同,但其仅提交了单方出具的工作完成声明,未提交任何凭证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包括办公楼大厅商标展示标志、电脑桌面、简报、门牌、名片、培训信纸、手提袋、指示牌、网站宣传及网络建设等内容,该组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在证据6中仅提交了6份合同,但是未提交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