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226329号“度空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度空间及图 86226329

阅读:80768 2026-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26329号“度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设计理念清晰、设计元素极简,视觉效果正面且纯粹。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

  申请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26329号“度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设计理念清晰、设计元素极简,视觉效果正面且纯粹。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二、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全资子公司的第4796969号“度空间及图”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稳定的品牌认知。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报道、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226329号“度空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度空间及图 862263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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