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探花桥 79449237

阅读:174146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桥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桥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449237号“探花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桥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桥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449237号“探花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花桥”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鱼(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6242号“花桥 HUAQIAO及图”、第7555196号“花桥三宝”、第6451235号“花桥腐乳”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腐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花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49237号“探花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探花桥 794492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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