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扬子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41208号“添寿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灵感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商品内容以及企业文化理念,既传承了黄桥烧的历史基因与扬子江的文化底蕴,又精准契合了当代消费者对健康饮酒、固本培元的需求升级,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4883号“添寿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同时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