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45710号“UNIF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FAT及图 G1845710

阅读:84303 2026-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VITO LIPIDS SDN. BH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5710号“UNIF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放弃后与第44157597号商标、第16861194号…

  申请人:VITO LIPIDS SDN. BH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5710号“UNIF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放弃后与第44157597号商标、第16861194号商标、第29746686号商标、第28257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5503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有明显区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臆造词,其整体本身没有任何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没有直接描述性,也不会引起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的关联联想,因此不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从未发生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发生误认的情形,如若禁止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对申请人造成极大损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部分产品简介;例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决定放弃“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故对其在“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健康用药物;兽医用化学产品;兽医用化学放射性物质;兽医用营养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5类、第31类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健康用药物;兽医用化学产品;兽医用化学放射性物质;兽医用营养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第31类“动物饲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45710号“UNIF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FAT及图 G18457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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