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级消毒产品全球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35643号“CIDEZYME BIO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