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闽鹭华锐精工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天富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77745号“闽鹭华锐MINLUHUA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04719号“金陵润昌及图”商标、第13531986号“金陵润昌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