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94144号“中经社CE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2872号“中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855496A号“ce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整体含义、读音呼叫方面区分明显,指定服务不类似,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经社”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一方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介绍、申请人公司官网简介、相关检索结果、现场照片及新闻报道、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