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自行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津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SA 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3066号“BS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051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百度截图、发票、小红书截图、产品报道、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摩托车引擎”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市场中未见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且在撤三阶段未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供应商,自复审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予以核准保护以来,一直被持续使用,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2类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地使用,亦足以产生维持注册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继续有效的法律效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的介绍;2、发票;3、小红书上关于“BSA摩托”的部分截图;4、关于“BSA”产品的报道;5、BSA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和答辩材料向申请人交换质证。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第12类摩托车引擎、属于第12类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5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2显示,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向常州汉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销售了“BSA”的摩托车产品,结合宣传材料、报道材料、产品图片等证据,可认定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摩托车商品上进行了销售、宣传,因摩托车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故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