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71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53661号图形商标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42761645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