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73117号“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CATERI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CATERING INVESTMENT及图 84673117

阅读:94517 2026-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73117号“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CATERI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5705号、第92…

  申请人: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73117号“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CATERI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5705号、第9267844号、第8787899号、第1344904号、第6367723号、第18512070号、第13079204号、第102549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顺风”,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673117号“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CATERI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东顺风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CATERING INVESTMENT及图 846731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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