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2520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19325207

阅读:156021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数字乾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医心诚(北京)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2520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228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数字乾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医心诚(北京)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2520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228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228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查,在刘树华于2023年03月24日向我局提出的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30000030917注册号为19325207)中,被申请人曾委托北京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百度介绍、媒体报道、合作协议及发票、宣传物品制作合同及发票、公众号截图、网购医生服截图及发票、会诊图片、宣传册及手提袋等宣传物品照片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在本案中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临床试验、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故对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并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再次调查,仍未能在其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取得任何实际使用的信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13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生物学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商标撤三字[2025]第W082281号决定书所参照的其他撤三案件中提供的百度介绍、媒体报道、合作协议及发票、宣传物品制作合同及发票、公众号截图、网购医生服截图及发票、会诊图片、宣传册及手提袋等宣传物品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在本案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均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32520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193252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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