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微买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吴川市酒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90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1393868号“梅菉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人注册多件“梅菉”系列商标,对于他人知名商标反复注册,且注册多件缺显商标。其名下共注册近70件商标,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恶意,其注册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因此,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2、企业网站页面;3、“吴川梅鹿液”百科“梅鹿液”网络搜索相关页面;4、原异议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书;5、产品图片、宣传单、宣传册、企业用车照片、户外广告合同、广告牌照片;6、淘宝销售页面;7、产品授权、销售发票、单据;8、原异议人申请的商标案件部分裁定、决定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梅菉姑姐”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3868号“梅菉液”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善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规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核准。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
2、引证商标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