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金源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472884号“九滋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86537号、第698992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