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格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70809号“MICRO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技术特点,具备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能够实现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人识别为由“MICRO”、“VENT”组成,其分别具有“微小的”、“通风口、排放口”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板条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