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威龙
委托代理人:保定佰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668346号“冰之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42285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8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