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9877号“B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830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96721号、第56913971号商标均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均刊登在第1975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