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1044号“名品三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42729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8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