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85990号“翠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79775号商标、第26684498号商标、第47371470号商标、第20163778号商标、第65387064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图形设计手法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